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
-
学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发布日期 : 2019-10-10    浏览次数 : 1090
一、目的
为保障学院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理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学院稳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妥善处置师生因在校饮水、就餐等导致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有序、精心组织,科学得当、措施果断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成立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副院长担任。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有关日常工作,组织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配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在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事故发生后,严密做好新闻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的疑虑猜测和境内外媒体、互联网站(页)不准确的报道,积极掌握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的主动权。同时,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工作规程。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事故处置步骤
(一)在食品供应过程中或师生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可疑或有变质可疑的,及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并立即停止出售该类食品,撤收该批全部食品封存。同时由卫生所密切观察已食用过该类食品的师生身体状况的变化情况,若确认为食物中毒,立即上报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小组(或当天值班领导)。
(二)辅导员或任课老师发现本班学生就餐后有类似食物中毒可疑病情后,应立即报告学院卫生所,由卫生所人员初步检查确认,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观察诊断病情,对症处理。
2、如确认为食物中毒,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初步诊断、治疗、护理中毒的学生,用“催吐法”协助中毒学生吐出有毒物,立即拨打120及时送医院急救。如中毒学生较多,情况紧急,可向就近医院寻求提供紧急救援。
(2)立即报告学院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小组(或当天值班领导)。
(三)确认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学院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小组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组织指挥抢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抢救,向省司法厅及教育厅主管部门报告。做好以下工作:
1、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
2、学工处组织各班进行全校紧急排查,通知有疑似中毒现象的学生紧急集中到学院卫生所进行临时处理。
3、总务处组织医务人员对现场进行取样、检测,分析是否有人为的可能。同时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中毒患者,并留存病人的吐泻物。症状严重者,应及时转往就近大医院救治。车队应及时调配车辆,以最短时间送至医院。
4、由总务处负责立即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报告时间距离发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总务处应组织卫生所立即深入各班级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情况调查,向中毒人员了解就餐场所、所食食品、发病人数及所出现的症状,并及时上报。
6、伙食科(服务中心)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供就餐人数及就餐名单。
7、总务处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现场检查就餐场所的卫生状况、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分析中毒原因及可能造成中毒的食品,封存现场及可疑食品,追查食品及原料的来源,追缴售出的可疑食品,对病人的吐泻物及可疑食品进行采样,送上级部门检验。
8、伙食科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9、伙食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食堂、超市人员协助卫生部门作带菌检查和取证工作,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对发生事故的食堂或超市,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所有人员原地待命,协助调查。
10、辅导员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并协助卫生所护理中毒学生。
11、各系学工办、团委应做好中毒患者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12、办公室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3、总务处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抢救车辆、药品、消毒用品及时到位,保障抢救必须品的供给。
14、保卫科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同时,对有关当事人采取监控保护措施,防止逃逸或发生意外。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意见,调查食堂工作人员的平时表现、社会关系以及纠纷情况,控制可疑人员,必要时对中毒现场进行隔离和戒严。
15、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应急办总结本次应急处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将总结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五、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弄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教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伪造或毁灭证据,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以及事故部门和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当事人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无论是故意投毒还是玩忽职守造成中毒事故,都要按相关规定从严从快处理。如事件涉及刑律,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构成违法犯罪人员,学院将按照有关校规校纪从重从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